高校畢業(yè)生普法宣傳案例
高校畢業(yè)生普法宣傳案例
正值畢業(yè)季來臨之際,高校畢業(yè)生就業(yè)創(chuàng)業(yè)之浪潮進行得如火如荼。然而職業(yè)市場上陷阱多多,高校畢業(yè)生又當屬初出茅廬,尚且缺乏相當的社會經驗和辨別能力,容易掉進各種求職“圈套”之中。了解相關案例,有助于我們更好地認識到職場上的真實情況,吸取經驗,謹防上當受騙,必要時利用好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。
案例一:入職前先交押金
小王經過應聘成功入職一家互聯網科技公司,公司要求小王交5000元“建檔費”作為入職押金,并表示如果入職未滿三個月就離職,押金不退。初入社會的小王并不確定公司要求交“建檔費”的行為是否合理,于是向父母詢問。小王父母認為該公司屬于“騙子公司”,但經與同學交流,又發(fā)現一些入職其他公司的同學也有被要求交入職押金的情況。最終,小王還是交錢辦理了入職手續(xù)。
分析
分析: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》第九條規(guī)定,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,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,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?;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。第八十四條規(guī)定,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,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,并以每人五百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,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,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勞動權是我國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,其中包括了就業(yè)、擇業(yè)的權利。法律禁止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財物,不管是扣押證件還是金錢,都是違法的。
案例二:不簽訂就業(yè)協議書
05屆畢業(yè)生小宋通過招聘會進入杭州一家公司,當小宋提出要與公司簽訂就業(yè)協議書時,公司表示不與小宋簽訂任何書面協議,甚至不簽訂勞動合同。小宋覺得公司給出的薪水不錯,就同意了公司的做法。
分析
分析:根據《勞動合同法》第十條規(guī)定,建立勞動關系,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。已建立勞動關系,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,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,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。
勞動者要積極為自己爭取權利,在法律相對完備的情況下,求職者要大膽主張,爭取勞動者應得的法益。因為合同是勞動者的保障,是對合同雙方中較為弱勢一方保護的依據,所以應該得到特別的重視,求職者要大膽商談。
案例三:重復約定試用期
畢業(yè)生小張入職了一家公司,勞動合同中約定了三個月的試用期。入職三個月時,公司舉行新員工述職會,會后小張被告知未能通過試用期考核,需要增加三個月試用期。直到六個月滿,人事部門通知小張,因其未達到公司要求的錄用條件,須盡快辦理離職手續(xù)。小張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,而公司則認為只要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便可以解除勞動合同。
分析
在試用期間,用人單位不得無理由隨意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。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,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。不符合錄用條件這項規(guī)定看似寬泛,用人單位貌似有可操作空間,但實際上對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有較高要求。用人單位需證明已經向勞動者明確告知了具體的錄用條件,并舉證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。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充分舉證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。否則,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一切法律后果。
試用期是勞動合同期限的一部分,試用期的長短取決于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。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,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;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,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;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,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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